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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培养提升文化人才实施细则(试行)

作者:管理员 发表时间:2018-09-04 12:10 点击量:3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榆林文化人才队伍建设,促进榆林文化产业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榆发〔2012〕8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榆林文化人才是指在文化产业领域能够带动产业发展或在文化艺术专业领域具有较高艺术成就的文化管理人才,以及能够促进榆林经济发展的文化产业创新人才。

第三条 榆林文化人才培养提升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文广局具体组织实施。计划五年培养提升500名文化人才。

第二章 培养提升原则、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培养提升原则:针对各类人才的不同特点和成长规律,分类指导,用事业造就人才、用环境凝聚人才、用机制激励人才、用学习提升人才、用荣誉褒奖人才、用法制保障人才。

第五条  培养提升对象:全市范围内从事新闻传媒、出版发行、数字内容和动漫、工艺美术、演艺娱乐、文物考古、非遗文化、影视创作等专业的高层次人才。

第六条 培养提升条件:政治坚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文化自觉性,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学风严谨,作风优良,爱岗敬业,在本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发展潜力;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在榆林工作生活3年以上,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同时,还需具备以下专业条件:

1、文学艺术人才:有比较厚实的文学艺术功底,在文学创作、美术书法、音乐、舞蹈、编排导演、戏剧创作表演等方面取得一定成绩。

2、新闻传播人才:具有较高的新闻理论和专业素养,有较强的新闻敏感性和新闻价值判断力,在新闻采访、编辑、评论、播音、主持或管理等工作中有较高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取得一定成绩。

3、社科理论人才:具有较扎实的理论功底,是本专业的学术骨干,在社科理论研究和宣传方面取得一定成绩。

4、文博人才:在文物研究、鉴定、保护领域取得一定的成绩或有一定影响。

5、非遗传承人才:入选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项目或从事其他民间文艺的优秀人员。

6、文化产业人才:具有文化产业经营、创意能力,在经营文化产业中取得一定成绩。

第三章 培养方式

第七条 鼓励文化人才在职攻读学历学位和能力提高学习。每年定期选派一批业务骨干到国内一流名校培训学习,努力培养造就一批文化大师,一批各专业领域的领军人才。

第八条 邀请国内文化产业开发高端人才来榆林开展人才培训及项目策划。针对各类人才不同特点和成长规律,分类指导。提升一批文化产业经营管理人才。

第九条 鼓励文化人才开展学术研究交流活动。每年组织一次市内外文化人才学术研究交流会,进行学术交流,取长补短,优化文化人才结构,提高文化人才层次,培养出一批懂经营、善管理的复合型人才,一批掌握现代传媒技术的专业人才。每年支持10名左右年轻有为的优秀文化人才参加国内外著名的学术交流活动。根据学术价值给予活动经费30—60%的资助。

第十条 加强继续教育培训。每年对文广系统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工作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和公共课程培训,合格者可以优先晋升上一级岗位。

第十一条 建立合理的人才开发体系。对工作突出的文化人才,优先在本单位的重要岗位使用。

第四章 推荐评审

第十二条 申报时间

榆林市文化人才申报全年受理,每年5月集中审核。

第十三条  申报材料

1、《榆林市文化人才申报表》(一式一份);

2、身份证、相关资格、业绩、奖励等其他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3、主要辅助材料:

1)县区级及以上各类奖项、技术成果,文化产业相关的发明专利,需提供相应机构颁发的证书;

2)其他成果鉴定证书、检测报告及实物证明材料等。

第十四条 申报评审:榆林市文化人才评选,按照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议,择优选拔的程序进行。人选由市文广局进行资格初审,经市委宣传部审核后,报市委组织部审定,提交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向社会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无异议的下发文件,公布名单;公示有异议的,由市委宣传部、市文广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市政府每年安排文化人才工作专项经费100万元,用于行业内部人才培养提升的资助和考评奖励。

第十六条  由市文广局牵头制定《榆林市文化名家评选办法》。市、县区每三年评选一次“文化名家”,市级每人奖励10万元,县级奖励5万元,分五年等额发放,由榆林市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列支。

第六章 附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文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