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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培养提升党政人才实施细则 (试行)

作者:管理员 发表时间:2018-09-04 12:12 点击量:5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榆林党政人才队伍建设,助推榆林经济社会跨越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榆发〔2012〕8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培养提升党政人才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公务员局具体组织实施。计划用5年的时间,培养提升2000名党政人才。

第二章 培养提升原则、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用人标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方针,坚持学用结合,注重多岗位锻炼,树立注重品行、科学发展、崇尚实干、重视基层、鼓励创新、群众公认的正确导向,建立健全党政人才培养、选拔、评价机制,全力提升党政干部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

第四条  50周岁以下的县处级干部;35周岁以下的乡科级干部;有培养前程的后备干部;新任公务员;有专业技术的年轻干部。

第五条  县处级干部应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历年年度考核在称职以上等次;乡科级以下干部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历年年度考核在称职以上等次。

第三章 培养方式

第六条  交流轮岗。加大45岁以下县处级干部和35岁以下乡科干部的交流力度,原则上在同一岗位工作不超过5年。县处级干部的交流,采取部门内分管业务调整、部门之间交流、市级部门与县区交流等方式;乡科级干部的交流,采取本部门科室之间交流、部门之间交流、部门与乡镇交流等方式。通过多岗位锻炼,培养造就一批能力强、业务精的复合型党政人才。

第七条  公开选招。市上每年设定不少于10个县处级领导岗位、县(区)每年设定10个乡科级领导岗位面向社会公开选招,把优秀的年轻干部,充实到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中来,进一步增强干部队伍整体活力。

第八条  加强后备干部培养。为充分调动年轻干部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每三年进行一次后备干部的遴选补充。后备干部由所在部门(单位)按一定比例,以工作实绩为重点,通过民主测评、考察、党组研究等程序确定,报市、县组织部门。在干部使用中,后备干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

第九条  加强教育培训。鼓励党政人才参加在职本科、在职研究生等学历学位学习和专业进修,充分发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在干部教育培训中的主渠道作用,在沿海经济发达城市建立干部培训基地,丰富培训内容,创新培训形式,重点抓好县处级和乡科级后备干部教育培训,全面提高党政人才素质能力。积极做好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专项培训班的学员选送工作。每年选派一批50岁以下优秀县处级干部,赴发达国家、地区考察学习,学习新知识、新经验,培养新视野、新思维。

第十条  挂职锻炼。每年选派一批有培养前途的年轻干部,到发达地区的政府部门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进行半年以上挂职锻炼;每年安排一批新任公务员到村、社区挂职,一批有专业技术的年轻干部到企业挂职;一批30岁左右的科级干部到乡镇挂职,积极为优秀人才开阔视野、增长才干搭建平台。

第十一条  录用公务员。按照《公务员法》和《陕西省考试录用公务员办法(试行)》等规定,招录公务员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实行省市县乡“四级联考”统一招录机制。严格按照编制录用计划、发布招考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笔试、资格复查与面试、体检与考察、公示、审批等程序,做好公务员招录工作。用人单位根据空编情况,设置学历、学位、专业等资格条件,编制录用计划,报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绩效考核

第十二条  培养提升党政人才所需资金纳入榆林市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由市委组织部安排拨付使用。

第十三条  科级干部到乡镇挂职,新任公务员到村、社区挂职和有专业技术的年轻干部到企业挂职,挂职期间由干部管理部门对其进行考核,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历年年度考核为优秀的,予以表彰奖励,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

第十四条  市级各部门应认真组织开展领导干部内部交流轮岗,积极培养、推荐年轻优秀干部。

第五章    

第十五条  各县区、各部门要根据实际,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安排专项资金,强化工作职责,确保榆林市培养提升党政人才工作的全面落实。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公务员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