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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培养提升现代服务业人才实施细则 (试行)

作者:管理员 发表时间:2018-09-04 12:09 点击量:3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加强榆林市现代服务业人才资源开发,促进榆林市现代服务业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榆发〔2012〕8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榆林市现代服务业人才培养提升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商务局(市现代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工作任务和目标是:5年培养提升以信息服务、现代物流、文化创意、金融、房地产、商贸流通、传统服务业等为重点的现代服务人才3000名。

第二章  培养提升原则、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培养提升现代服务业人才,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鼓励创新的原则;坚持与服务业主导产业和重点领域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好中选优、保证质量、宁缺勿滥的原则。

第五条  培养提升对象:在榆林市内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现代服务业企事业单位中的经营管理人才和各类专业技术人才。                       

第六条  现代服务业领军人才:一般应具有学士或硕士学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国内外某一学科、技术领域内的带头人,能够引领产业发展,走在国际前沿的人才;

(二)在榆林市现代服务业重点发展领域中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的创业人才或创业团队;

(三)在国内外金融、风险投资领域有丰富实际操作经验的高级金融人才与团队;

(四)经营效益突出,带领企业创立省级以上服务业名牌,对区域经济发展和财税缴纳贡献较大,取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人才;

(五)近5年市级科技进步一、二等奖获得者;或被评为市级及以上优秀学科带头人、优秀专业技术人才;

(六)拥有发明专利或国内先进的专有技术,在榆林市实现产业化,并在企业或研发机构中占有不低于5%的股权比例;

(七)担任服务业企业或机构中层以上经营管理或技术职务,具备较强的综合管理能力,对提升企业或机构品牌在本行业内影响力有突出贡献的人才;

(八)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在本领域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高端服务业紧缺人才;

(九)培养提升人才,应为本系统业务骨干,热爱本职工作,有一定培养前途的中青年专业人才,一般年龄不超过55周岁。

第三章  培养方式

第七条  现代服务业人才的培养提升,要根据不同对象业务、层次,采取灵活的方式进行。市商务局(市现代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帮助企业开展各类提升培训工作。政府根据实际效果,给予培养提升对象所在企业3060%的经费补助。

对榆林市现代服务业领军人才予以学历学位教育和短期进修资助,每年遴选20名,每人资助不超2万元。市现代服务业领军人才优先享受榆林市高层次人才培养资助、项目资助等政策待遇。

第八条  市商务局(市现代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制定“明星服务企业”和“榆林服务之星”评比表彰实施办法。每两年进行一次评比表彰工作,对评选为“明星服务企业”、“榆林服务之星”的企业和个人,以市委、市政府名义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  受资助人和所在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有欺诈行为,一经查实,即取消享受资助的资格,追缴已资助的经费,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推荐评审

第十条  榆林市现代服务业领军人才评选,按照本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议、择优选拔的程序进行。申报材料应能真实反映申报人基本情况,内容包括申报表和证明材料(申报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以及相关业绩证明)。申报人经市商务局筛选评审,择优提出资助建议名单,并报市委组织部同意后提交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面向社会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无异议后下发资助通知,公布资助名单。

培训提升人才和评选“明星服务企业”、“榆林服务之星”工作,程序也要公开、公正,做到条件和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五章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商务局(市现代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