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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培养提升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实施细则(试行)

作者:管理员 发表时间:2018-09-04 12:11 点击量:5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人才强市和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培养提升我市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榆发〔2012〕8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培养提升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工信局(国资委)组织实施。培养目标:从2013年起,计划5年内,培养提升企业经营管理人才1000名。     

第二章  原则和范围

第三条  原则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鼓励开拓创新的原则,坚持好中选优、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四条  范围

榆林市各类企业,从事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满3年的经营管理人才。

第三章  提升方式与条件

第五条  建立以企业需求为导向,以能力提升为核心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教育培训体系。

(一)组织境外、省外学习考察,推进榆林市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与发达国家、沿海发达地区的互动交流合作。应满足以下条件:

1.我市科技领军型企业、规模型企业、重点扶持企业、新兴产业企业或其他重点企业的副总以上的经营管理人才;

2.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

3.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心,具有高尚的职业操守。

(二)举办高端讲座。组织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到高等院校和专业机构进行专业知识培训。应满足以下条件:

1.我市科技领军型企业、规模型企业、新型工业化企业、重点扶持企业、新兴产业企业、高成长型中小企业、市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经营管理人才;

2.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专科以上学历,初级以上职称;

3.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心,具有高尚的职业操守。

(三)挂职学习。组织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到优秀企业挂职,学习优秀企业的先进管理经验和先进技术。应满足以下条件:

1、能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且具有一定的企业管理经验,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较强的团结协作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诚实守信、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2、年龄在40周岁以下;

3、一般具有本科以上学历;

4、在企业中层以上管理岗位从事3年以上的人员。

(四)选招50名国民教育本科以上学历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到非公企业从事管理工作。应满足以下条件:

1、应届国民教育本科及以上学历;

2、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较高的管理素质和较强的创新精神。

(五)进行学历学位教育。引导和鼓励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积极参加更高层次的继续教育和学历学位教育。应满足以下条件:

1、国民教育大专及以上学历;

2、从事企业经营管理岗位。

(六)参加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培训,必须符合申报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的条件。

1、高级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条件。依据《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标准》(CECB\T0001—2007),高级(通用或专业)职业理人是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的高等级别。具体申报条件为:

取得国家承认的大专(或相当于大专)以上学历,具有高级以上职称,从事企业管理岗位工作8年以上,其中,申报高级通用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须具备3年以上担任企业总经理级,或独立经营单位经理级正职管理岗位工作经历;申报高级专业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须具备3年以上从事企业本专业副总经理级或独立经营单位从事本专业副经理级以上管理岗位工作经历。

2、中级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条件。依据《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标准》(CECB\T0001—2007),中级(通用或专业)职业经理人是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的中等级别。具体申报条件为:

取得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从事企业管理岗位工作满3年,其中申报通用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须具备2年以上从事企业综合部门经理级以上管理岗位工作经历;申报专业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须具备2年以上从事企业本专业部门经理级以上管理岗位工作经历。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榆林市培养提升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按照本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议、择优选拔的程序进行。申报材料应能真实反映申报人基本情况,内容包括申报表和证明材料(申报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以及相关业绩证明)。申报人经市工信局(国资委)筛选评审,择优提出建议名单,并报市委组织部审核后提交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五章  激励和保障措施

第七条  参加全国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学习培训,并获得资格证书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一次性奖励4000元;

第八条  参加更高层次继续教育和学历学位教育并获得管理专业博士学位的经营管理人才一次性奖励5万元,硕士学位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学士学位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第九条  选聘的50名国民教育本科以上学历到非公企业从事管理工作的优秀高校毕业生,三年内除企业正常工资外,政府每人每月补助2000元。

第十条  培养提升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所需经费列入市委人才培养专项经费。          

第六章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工信局(国资委)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