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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建工作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8-09-04作者:管理员点击次数: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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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党建工作保障,巩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根据全国、全省农村基层党建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落实保障资金

       1、落实农村党建专项经费。各级财政部门应将农村党建工作经费列为经常性预算,逐年加大投入,市财政每年预算农村党建专项经费不少于300万元。

       2、落实村级组织办公经费。人口少于1500人的村每村每年办公经费为2万元,人口超过1500人(含1500人)的村每村每年办公经费为2.5万元。

       3、坚持分级落实原则。村级组织办公经费和村干部补贴纳入省市县各级财政预算,按比例分担。2016年所需资金按2015年底实有村数核定,2017年起按照全省镇村综合改革规定的村数核定资金。省、市承担部分,通过转移支付单独列支下达,县区财政承担部分,要专项足额拨付。

       二、规范村干部补贴

       4、扩大补贴范围。人口在400人以下的村享受补贴人员原则上不变,人口在400人(含400人)至1500人的村原则上每村按5名村干部发放补贴,人口在1500人及以上的村原则上每村按7名村干部发放补贴。享受补贴人员,除了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外,村民监督委员会主任、会计、村民小组长等其他村干部,由县区在限额内自定。

       5、提高补贴标准。人口在400人以下的村原则上标准不变(有条件的可适当提高),人口在400人(含400人)以上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补贴为每月2000-2300元,“一肩挑”的为每月2500-3000元。其他村干部补贴标准原则上为村党支部书记的40%—60%,可以合理拉开差距,具体由县区自定。交叉任职的村干部补贴标准就高执行。建立村干部补贴正常增长机制,每三年调整一次。正常离任村干部补贴享受范围和标准参照榆办发[2013]1号文件执行。以上村干部补贴标准是各级政府予以保障的最低标准,原执行标准高于此标准的不得降低。

       6、规范补贴发放。村干部补贴由基本补贴和绩效补贴两部分构成,其中基本补贴占60%,绩效补贴占40%。基本补贴由县区财政通过专户按月发放;绩效补贴由县区、乡镇根据村干部工作考核情况和党员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评议结果,半年发放一次或年终一次性发放。

       三、强化村干部考核激励

       7、严格管理考核。全面实行村干部请销假制度、正常工作日坐班制度和节假日值班制度,村主要干部每月在村工作时间不得少于20天,因私离开2天以上需向乡镇(街道)请假。全面实行村干部年度考核,每年进行述职评议工作,连续两次民主评议不称职的,要采取组织措施。各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村干部管理考核实施细则。

       8、创新激励方式。加强对村“两委”主要干部的政治激励。认真组织评选好全市村级党组织“十大创业模范带头人”,落实好相关待遇。各县区每年要对优秀村“两委”负责人进行表彰奖励,并纳入基层后备干部队伍库,优先选拔使用和推荐考录公务员。加大对大学生村官的培养使用力度。鼓励大学生村官通过选举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在享受原工资待遇的基础上,同时享受村干部待遇补贴。严格落实全市“优秀大学生村官标兵”相关待遇,及时把任职期满两届、符合转录条件的大学生村官转聘为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四、加强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

       9、结合镇村改革,通过加大财政投入、部门帮扶、项目整合、村企共建等措施,多方筹集建设资金,对无活动场所的进行新建,对活动场所破损的及时维修,对村撤并后原有场所不能满足需求的进行扩建或重建。

       10、要整合民政、文化、体育等项目资源,统一规划,进一步拓展和延伸活动场所服务功能,与便民服务代办、群众红白事务、社会养老等结合,真正建设成为办公议事、党员活动、教育培训、便民服务、文体娱乐“五位一体”的村级综合服务中心。

       五、夯实各级领导责任

       11、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基层基础保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领导,抓好落实。各级组织部门要切实负起牵头抓总责任,将农村基层党建工作保障情况列入年度目标考核,定期组织检查。各级财政部门要按各自承担比例,及时足额拨付补助资金。各级民政部门要核定本区域内村数的变化统计,随时掌握村干部数量变化和补贴发放情况。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村级财务特别是村级办公经费的监督管理,制定开支范围和标准。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定期互通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2、各县区要明确乡镇是农村基层党建工作保障的实施主体,督促其抓好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对保障责任落实不力的,视情况提出扣减补助资金的意见。对拖欠村干部待遇甚至截留挪用村级转移支付资金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除扣减相应补助资金外,必须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严肃处理。

本意见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各县区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工作细则,认真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