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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有突出贡献专家选拔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8-08-31 10:09点击量:336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确立人才优先发展布局,落实《榆林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切实做好我市有突出贡献专家(以下简称市管专家)的选拔、管理和服务工作,进一步激励各行各业高层次人才多出成果、快出成果,为榆林经济社会跨越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行业、各领域包括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第一线做出重大贡献和取得突出业绩的优秀人才。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非行政领导干部),纳入市管专家的选拔范围。不包括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后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管专家,是指在全市各领域业绩突出、成果显著,代表着当前我市乃至全省领先水平,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并被市委、市政府授予“榆林市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者。

第四条  市管专家的选拔、管理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五条  市管专家人选,必须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清正廉洁,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奉献精神,热爱榆林,扎根榆林,在工作岗位上取得优异成绩,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55岁以下,自申报之日起前四年内取得的成绩还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长期工作在自然科学研究领域、工农业生产、科学研究与科技推广第一线,有重大技术突破,或者在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以及在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中,或者在企业技术改造中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推动了行业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所取得的成果达到国家、省市先进水平:

1)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一等奖前六位、二等奖前五位人员;

2)获省(部)级科学(农业)技术(推广)奖一等奖前四位、二等奖前三位、三等奖前两位人员;

3)获市级科学技术特殊贡献奖,科学(农业)技术(推广)奖一等奖前三位、二等奖前两位或两项以上三等奖首位人员;

4)获两项以上(含两项)国家授权专利(其中一项为发明专利)的主要发明人,实施后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人员;

5)获国家、省(部)级表彰,并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人员。

(二)在工程技术研究与开发领域,有重大发明创造或技术革新,解决了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技术难题,为省、市技术创新做出重要贡献:

1)获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前六位、二等奖前五位的人员;

2)获省(部)级及其以上优秀新产品奖、技术开发奖、名牌产品奖、产学研联合开发奖,实施后取得重大社会经济效益的人员。

(三)在完成国家及省级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中,贡献突出,并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

1)获省(部)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金奖或优秀工程金奖前两位人员;

2)获省(部)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银奖、优秀工程银奖或市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一等奖前两位人员;

3)工程施工中两项以上(含两项)科研项目获省级优秀科研项目前三位人员;

4)国家、省级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总设计师、总工程师。

(四)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具有创造性研究成果:获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前三位、二等奖前两位或三等奖首位人员;在国家级核心期刊发表过三篇以上论文或出版过两部以上有较大影响的学术专著,被市内外同行公认在学术研究方面起着重要带头作用的人员。

(五)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所创新的教育理论、教学方法,经国家或省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鉴定并普遍推广,为同行所公认:

1)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前四位、二等奖前三位或三等奖前两位人员;

2)获省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前三位、二等奖前两位或两项以上三等奖首位人员;

3)获国家级教学比赛一等奖、两次以上二等奖或省级教学比赛两次以上一等奖;

4)获省(部)级以上模范教师、优秀教师、特级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等称号的教育工作者;

5)在教育管理领域,创造性地提出和运用现代科学管理方法,对推动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产生重大影响者。

(六)在卫生和临床医疗方面有重大技术创新,做出突出贡献;或者其医疗技术和临床实践效果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多次成功治愈疑难、危重病症;或者在较大范围内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被业内所公认的专家学者。

(七)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等领域成绩卓著,对繁荣和促进我市文化艺术事业做出突出贡献:

1)获国家、省(部)级表彰,为我市精神文明建设赢得重大荣誉并具有较大社会影响者;

2)获得专业领域全省权威奖项的文学家、艺术家、记者、编辑、主持人、出版家、文物和博物馆学方面的专家;

3)获得两项以上省宣传文化部门颁发的一、二等奖,在业内和社会上有较高知名度;

4)获全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的主要完成人员;

5)入选全省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培养工程的人员。

(八)在职业技能推广应用方面,专业技术水平高,职业技能操作被社会公认,在全省有较大影响,并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者:

1)代表我市参加省级以上重大评奖或竞赛获得两次以上冠军的技师;

2)培养出多次(两次以上)获得省级以上重大评奖或竞赛冠军的技师。

(九)在重点体育项目中,培养出多次(两次以上)获得全省重大体育比赛冠军的运动队、运动员,或培养输送出获得全国及国际重大体育比赛前三名运动员,对我市体育事业发展做出卓越成绩的教练员。

(十)在科学管理领域,创造性地提出和运用现代科学管理方法,具有广泛推广价值。对推动科技进步和促进生产力发展成效显著,近年来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所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已跨入全国或全省先进行列的主要管理者。

 (十一) 在能源化工基地建设领域,探索科学的能源转化机制、技术革新创新、节能减排、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十二)在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等领域,为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科学理论依据,对推动专业领域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并为省内同行所公认的人员。

(十三)长期从事专业技术一线普及工作,所发表的科普作品为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开展和进步起到了推动和促进作用,为人民群众树立正确科学观做出了突出贡献者,且被市内外同行公认:获省级以上优秀科技工作者等称号且在省级以上科技出版社累计出版科普专著两部。

(十四)在我市工作的国管、省管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三五人才工程”二层次以上人员;由市外调入我市工作以前,已被授予省管专家称号者,按选拔程序参加评选后,将纳入市管专家管理。管理期满后需重新申报并继续参加评选。

计算受奖项目时,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只计最高级别、最高奖项一次;集体获奖的项目,只计项目的主要完成者一人。获奖项目不再重复计算。

第三章  选拔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  选拔市管专家,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原则;鼓励创新、促进青年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原则;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以思想政治表现、专业技术水平和对社会的实际贡献为依据,不受身份、专业技术职务、学历、资历的限制,坚持好中选优,真正拔尖。

第七条  市管专家选拔工作,采取定期申报、集中审批的办法,每两年进行一次,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代市委、市政府审批。

第八条  选拔市管专家,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办法。选拔对象由所在单位推荐,也可由同行专家、学术团体推荐。拟确定的推荐人选须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听取群众意见,经本单位党组织和行政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填写《榆林市有突出贡献专家申报表》一式两份,连同能够说明本人突出贡献成就的奖励、荣誉证书、廉政鉴定意见以及执行计划生育政策证明材料和有关团体、专家推荐信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是企业法人的,附当地税务部门、劳动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企业及本人近三年来的纳税情况、企业缴纳社保基金情况等证明材料),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各县区和市级有关部门,对本县区、本系统拟推荐的人选进行初步筛选,提出推荐名单,连同上述有关材料、证件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省驻榆单位可直接向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

第九条  选拔评审市管专家工作,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按照专业特点,分别在市委宣传部、市农业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工信局、市科技局设立评议小组,负责各口市管专家的初评工作。每个评议小组由七至九人组成,设组长、副组长各一人,成员由领导干部、行业知名专家组成,其中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设立市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管专家的评审工作。专家评审委员会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级有关部门领导以及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市管专家评审库,入库人选由省管专家、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三五人才、市管专家中业内公认学术技术地位高、影响力大的专家组成。

 第十条  市管专家评审程序:

(一)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县区、各部门推荐的市管专家人选申报材料审查核实后,按被推荐人选所在行业及从事的专业,归口分送各评议小组。

(二)各评议小组根据选拔条件,对符合条件的人选,经充分酝酿后,按照取得的成绩和贡献情况逐人进行署名评议,排列出名次并写出评议意见,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提交市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

(三)市专家评审委员会根据各评议小组评议的初步人选,经充分酝酿、评委署名评议打分并综合平衡后,提出市管专家人选名单,通过《榆林日报》、榆林党建网等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后,提出××××年度榆林市有突出贡献专家人选名单,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一条  被批准为市管专家者,由市委、市政府命名表彰,颁发“榆林市有突出贡献专家”荣誉证书。

第四章     

第十二条  市管专家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管理,日常工作委托各县区委组织部、市级各主管部门和市管专家所在单位具体负责。

第十三条  对市管专家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期限一般为四年。管理期满,保留荣誉称号,但不再享受有关待遇。管理期满的市管专家必须重新申报并按程序参加评审,评审通过的列入新一批市管专家管理范围。在管理期内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退休或调离本市,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以及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市管专家管理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同意后,调整出管理范围,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待遇。

第十四条  建立市管专家考核制度和考绩档案,实行目标管理。每年年初,由市管专家根据各自科研、业务发展等情况提出本年度工作计划,应完成的目标任务,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抄报县区委组织部和市级主管部门备案。每年对市管专家进行一次考核。具体考核工作,委托县区委组织部和市级主管部门负责。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政治表现、履行岗位职责、创新精神、学术成就、课题项目进展等情况。可采取召开座谈会、民主评议、个别谈话、查阅资料等方式进行。市管专家填写《榆林市有突出贡献专家考核表》。各县区、市级主管部门按所辖范围内市管专家人数15%的比例提出考核优秀等次的初步评定意见,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后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报市委组织部部务会审定。考核结果作为实施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年度考核为优秀者,优先安排休假考察和研修培训;连续两年考核为优秀者,同等条件可优先推荐省人才工程申报、评选;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或无故不参加年度考核者,不享受当年专家待遇。

第十五条  建立与市管专家的联系制度。将市管专家纳入市级专家信息库管理。各级党委、政府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与市管专家的联系,通过召开座谈会、调查走访、书信来往等方式,经常了解他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等情况,听取意见建议,解决实际困难,为他们充分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对市管专家的调动、技术职务评聘、奖惩、健康状况以及退休等方面的重大变化,应及时向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市管专家退休后,原则上不再列入管理范围,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继续保持与他们联系。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要注意倾听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关心他们的晚年生活。

第十六条  建立市管专家培训教育制度。把市管专家的政治理论教育纳入全市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四年内至少轮训一次,时间不少于7天。每年结合全市重大工作部署,举办市管专家政治理论研修班或专题理论研究班,有针对性地组织市管专家进行参观考察和专题研讨。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地组织他们进行国内外学术、技术交流,帮助他们更新知识,提高业务素质,为全市经济建设做出更大贡献。

第十七条  吸收部分市管专家参加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咨询机构,为领导决策当好参谋。在重大、重点项目建设立项方面,要认真听取市管专家的意见,组织市管专家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市管专家要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对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建言献策。要结合各自从事专业领域,每年写(提)出一篇(条)以上具有指导性意义的文章或意见、建议,并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八条  凡弄虚作假,谎报成果,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荣誉;政治上、经济上犯有严重错误,被追究刑事责任;在工作中因个人责任给国家、集体或者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或者有违法乱纪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按照市管专家选拔程序逐级上报,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取消其“榆林市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和待遇。

第五章  工作条件与生活待遇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改善市管专家的工作、学习条件:

(一)大力支持市管专家开发应用科研成果。市管专家申报的科研项目和经费,在同等条件下,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应优先安排,科研经费要确保专款专用。要尽力改善市管专家办公、实验等必需的场所和设施,为他们提供便利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二)要保证他们所担负业务工作的相对稳定,使用不当的要及时调整,减少不必要的社会兼职,保证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从事业务工作。

(三)积极为他们参加国内外学术研讨、交流活动和出国研修、考察提供机会和条件。

第二十条  被授予“榆林市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的,在管理期内享受以下待遇:

(一)每月发给500元特殊津贴,年度考核优秀者一次性发给3000元奖金,由市财政列入专项预算。

(二)每年集中组织一次健康检查,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局专项列支。

(三)三次以上(含三次)被选拔为市管专家者,不需再参加评选,一直享受待遇至60周岁。

(四)享受每年不少于10天的学术休假或健康疗养。市上每年组织部分市管专家休假考察或健康疗养,所需费用由市财政专项列支;市管专家也可自行安排休假,休假期间工资、津贴等待遇不变。

(五)夫妻两地分居的,优先解决其配偶的工作调动、户口迁移等问题。配偶是在职人员的,由当地组织人事、劳动部门负责协助调动;身边无子女的,可协调调一名在外地工作的子女(包括子女的配偶)到身边工作。配偶和子女的调入原则上由市管专家所在单位解决。

(六)在住房、用车、看病、因公出差方面,享受与本单位在职领导干部同等待遇。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推荐陕西省有突出贡献专家人选,优先从市管专家中选拔产生。

第二十二条  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通过各种形式,大力宣传市管专家的先进事迹,宣传重视发挥市管专家作用的单位和个人,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第二十三条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市管专家的选拔工作,精心组织,好中选优,宁缺毋滥。对利用选拔机会进行压制、诬陷、打击报复者,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